GB4706.1第15章耐潮湿试验要求

文章来源:创鑫仪器    时间:2024-06-02 19:25:01

15 耐潮湿
15.1 器具外壳应按器具分类提供相应的防水等级。
按15.1.1的规定,并考虑15.1.2来检查其合格性,此时的器具不连接电源。
在适当的处理之后,器具应立即经受16.3中规定的电气强度试验,并且视检应表明在绝缘上没有能导致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降低到低于29.1中规定限值的水迹。
15.1.1 非IPX0器具,按下述规定经受GB 42081]的试验:
——IPX1器具,按13.2.1规定;
——IPX2器具,按13.2.2规定;
——IPX3器具,按13.2.3规定;
——IPX4器具,按13.2.4规定;
——IPX5器具,按13.2.5规定;
——IPX6器具,按13.2.6规定;
——IPX7器具,按13.2.7规定。
对该试验,器具浸没在含1%NaCOl的盐水中。
采用说明:
1] IEC 529中的14.2.1~14.2.7对应GB 4208-1993中的13.2.1~13.2.7。
15.1.2 手持式器具在试验期间要通过最不利位置连续转动。
嵌装式器具按制造厂说明书安装就位。
通常在地面或桌面上使用的器具,要放置在一个无孔眼的水平支承台上,支承台面的直径为二倍摆管的半径减去15cm。
通常固定在墙壁上的器具要按正常使用安装在一块木板的中心,该木板的每边尺寸比器具在木板上的正交投影尺寸超出15cm±5cm。该木板要放置在摆管的中心。
对IPX3,墙壁安装的器具其底面应与摆管的转动轴线在同一水平上。
对IPX4,器具的水平中心线要与摆管的转动轴心线一致,通常在地面上使用或是立放在地面上或桌面上的器具除外,支承物放在摆管摆动轴心线的高度上,摆动范围限制在从垂直算起每侧各90°。持续时间为5min。
对墙壁安装的器具,如果制造厂指明此器具应靠近地平面放置,并且规定了距离,则要按此距离在器具下面放置一块板,该板的尺寸每个方向要比器具的水平投影各超出15cm。
带X型连接的器具,除带有专门制备的软线器具外,其他都应装有表11中规定的最小横截面积允许的最轻型柔性软线。
取下可拆卸部件,如必要,取下的可拆卸部件与主机一起经受有关的处理。
15.2 在正常使用中承受液体溢出的器具,其结构要能使这种溢出不会影响它们的电气绝缘。
通过下述试验检查其合格性。
带X型连接的器具,除带有专门制备的软线器具外,其他都应装有表11中规定的最小横截面积允许的最轻型柔性软线。
带有器具输入插口的器具,可将相配用的连接器插装到位,或不插装连接器进行试验,二者中取最不利者。
取下可拆卸的部件。
将器具的液体容器用约含1%NaCl的盐水充满,然后,再用等于容器容量的15%,或是0.25L同浓度多余盐水,二者中取量多者,用1min时间稳定地灌入容器。
在这一处理之后,器具应立即经受16.3的电气强度试验,并且视检应表明在绝缘上没有能导致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降低到低于29.1中规定限值的水迹。
15.3 器具应能抵挡在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潮湿条件。
通过下述潮湿处理检查其合格性。
经受15.1或15.2试验的器具在具有通常大气环境的试验室内放置24h后,再经受本试验。
如有电缆入口,要保持其在打开状态;如带有预留的现场成型孔,其中的一个要处于打开状态。
取下可拆卸部件,如必要,取下的可拆卸部件与主机一起经受潮湿处理。
潮湿处理在相对湿度为(93±2)%的潮湿箱内进行48h。空气的温度保持在20℃至30℃之间任何一个方便值t的1K之内。在放入潮湿箱之前,使样品达到t温度。
在这一处理之后,器具应在原潮湿箱内,或在一个使样品达到规定温度的房间内,把已取下的部件重新组装好之后,立即经受第16章的试验。

1 多数情况下,在潮湿处理前,样品在规定温度下保持至少4h,就可达到该温度。
2 在潮湿箱内放置装有Na2SO4或KNO3饱和水溶液的容器,该容器要使溶液与空气有充分的接触面积,用这样的方法能够获得(93±2)%的相对湿度。
3 在绝热箱内,确保恒定的空气循环,就可达到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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